有時候,您可能已經註意到,特定的應用程序在iOS或macOS等操作系統中比其他創建者提供的其他類似應用程序更昂貴。 而且,這是經常發生的事情,儘管 開發人員最初受到指責由於他們是真正決定其應用程序價格的人,因此事實是,並非總是如此。
這是因為,根據所施加的價格, 從蘋果公司,他們收取上述金額的30%的佣金,這使得開發人員更喜歡提高價格,以獲得與其他操作系統相似的利潤。
基於同樣的原因,很久以前的2011年, 一群用戶聚集起來譴責蘋果的壟斷這對於他們來說似乎並不正常,因為在諸如iOS之類的操作系統中,“禁止”從其他來源下載應用程序。 不過, 案件結案了,因為庫比蒂諾(Cupertino)的那些人確認用戶自1977年起參加訴訟以來就無權提起訴訟,最後法官澄清說問題不是蘋果的,而是開發商的問題,因為他們像已發表 路透社:
蘋果公司依靠1977年最高法院的一項裁決,該裁決將反競爭行為的損害賠償限制在直接負擔的人身上,而不是間接支付他人付出的附加費的受害者。 法院在該案中表示,部分擔心是使法官不必進行複雜的賠償計算。
黃大仙禁運, 2017年,此案重新審理,因為法官確認Apple是iTunes應用程序的直接銷售商,所以今天 他們將不得不在美國最高法院面前作證,因為此案已升級到此處。 根據情況的不同,Apple可能還必須支付高額罰款,此外還可能會降低每筆銷售應用程序收取的30%的佣金。
但是,顯然這還不是全部,因為顯然 如果蘋果不同意,那麼越來越多的抱怨很快就會繼續到來。 儘管在這種情況下,實際上售出的大多數產品都是實物,但由於佣金在技術上也很高,因此對其他公司(包括亞馬遜或eBay)也是如此。